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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帖”获罪:网络时代的文字狱?

来源:徐州取保候审律师   网址:http://www.xzlawqbhs.com/   时间:2015-10-27 1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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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民舆论监督成效非凡仍难免因"帖"获罪

   从将“史上最牛房管局长”周久耕拉下马,到“躲猫猫”事件真相大白,数目天下第一的中国网民,正成为社会舆论中威力巨大的“意见领袖”,以网络为载体的舆论监督,特别是对地方政府和官员的监督,成效非凡。

   但是,当信息公开和流通的速度超出某些官员的接受限度时,逆流似乎在所难免。河南的“王帅案”、内蒙古的“吴保全诽谤案”,近期两起“帖案”给网上监督上了金箍,让我们看到法治的进程仍然艰难。

   新闻回放

   一个帖子引来跨省追捕

   河南灵宝市青年王帅在上海打工。2008年下半年,王帅和父亲通电话时得知,家乡大王镇要用以租代征的形式征地五六百亩,而以租代征是国家不允许的。王帅多次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举报,但一直没有结果。2009年2月12日,王帅以《河南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为题发帖,将被征土地上让羊吃麦苗等图片发布到网上。

   这
个帖子被网易、新浪、搜狐、雅虎等诸家网络媒体置顶,惊动了灵宝市当地相关部门,灵宝市政府要求公安机关查处。3月6日,正在公司上班的王帅被灵宝警方以涉嫌诽谤罪为由抓回河南。3月13日,被关了8天的王帅被取保候审。

   在“候审”之中,当地警方要求取保候审的王帅保持沉默,并每两个月写一封“对发帖行为的思想认识”。灵宝市委宣传部一官员公开声称,“有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但不应该采取这种在网上发帖的方式,败坏政府名声。做事就要承担责任,受到一定惩罚,至少有点教训,下次不会再犯错。”

   “王帅发帖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持续关注。河南省公安厅派员到灵宝进行调查,并最终认定灵宝市公安局在处理“王帅发帖事件”中,没有严格依法执法,为保形象动用专政,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理应在查清责任后,按照责任追究制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月16日,河南省副省长兼省公安厅长秦玉海向公众道歉,灵宝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被停职,王帅获得783.93元国家赔偿。

   两次发帖换来两年刑期

   2007年,鄂尔多斯市以每亩250元这样的“理想”低价征用了32平方公里的土地,盖起了政府办公楼和45栋市级领导干部别墅及公务员小区。1000多名百姓连年上访都被打压,28人被“关禁闭”。

   39岁的吴保全当时正在青岛做营养师,他在鄂尔多斯的朋友康树林在电话里向他诉苦。吴保全建议朋友在网上公开这件事情,但康树林没有电脑,也不会上网,吴保全就主动帮他在网上发了帖子。当年9月16日,吴保全被鄂尔多斯市的警察从青岛带回鄂尔多斯,并因在互联网上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罪而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

   获释后,吴保全深入到该村,进一步了解征地的真相,“发现自己不是说过头了,而是说得还远远不够”。吴保全决定再帮村民一把,再次在网上发帖将此事曝光。2008年4月27日,正在沈阳办事的吴保全被抓,理由是他捏造事实发布帖子,侮辱、诽谤他人及政府。2008年6月4日,吴保全被正式逮捕。2008年10月17日,一审判决结果宣布:诽谤罪成立,判有期徒刑1年。法院判决书中称他“辱骂诽谤他人及政府”。

   吴保全不服上诉,鄂尔多斯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重审。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吴再次上诉,2009年4月17日,鄂尔多斯市中院裁定维持原判。目前,吴已在牢狱中被羁押整整1年。

专家剖析

   刑法根本没有诽谤政府这条罪

   众多网友在网上发表看法,一位人民网网友自嘲:“按内蒙古的判法,强国论坛上面有一大半网民可以判刑了。”而自称“网民代表”的一名网友则质问:“既然为人民做事,为何不许人民插嘴?”

   虽然王帅和吴保全的不同遭遇已经告诉我们,以诽谤罪来抓捕网上发帖曝光政府政策的网民于法无据,但基于吴保全的经历,我们还是有必要详细说明什么情况下公民会犯诽谤罪以及是否有“诽谤政府”这个罪名。

   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学专家王顺安教授对吴保全案的处理结果直言不讳:“哪有什么诽谤政府罪,这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罪名,公民言论是不能够轻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是因为批评政府几句就构成犯罪,那不成了文字狱了?!”

   王顺安教授说,刑法中对“诽谤罪”有明确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指的是对自然人进行人身或者人格攻击,它要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并不涉及政府机关或者企业,根本没有诽谤政府这一条规定,何况国家机关是没有名誉权的,政府根本不是诽谤罪所涉及的客体,也不在刑法的调整范畴之内。”

   因言获刑的“口子”绝对不能开

   当然,法律中也有针对公民批评政府限度的规范,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如果公民“捏造事实、煽动群众”则有可能触犯“颠覆国家政权罪”。

   “公权机关必须置于人民监督之下,这是任何一个法治社会的共识。公民对政府的批评可能有不准确的情况,但是这种不准确并不能被定义为‘诽谤’,更不能随意被认定为‘犯罪’。公民有言论自由,有批评政府的自由,只要不是恶意的捏造事实,就不应该被追究责任。”

   对于网络上言论有时攻击性比较强的现状,王顺安教授认为,“网络确实必须要管理,网上发帖要在法律规范的范围以内,不能随意捏造事实。”

   但王顺安教授认为:“对网络的管理,最多纳入治安处罚的范畴;如果滥用网络对个人进行人身攻击,那勉强可以考虑是否适用诽谤罪。其他情况轻易不能动用刑法,主要应该从民事责任、经济责任以及行政责任上来规范‘网上行为’。”

   批评政府是不受方式限制的

   对于“王帅案”和“吴保全案”的不同处理结果,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记者呼吁:“对鄂尔多斯的这个事件,你们媒体一定要一追到底,千万不要让这种不符合宪法原则的事情就这么无声无息地结束了。这个事情对政府形象的影响太恶劣了,是不符合党的要求,严重损害党的利益的!”

   竹立家教授说,十七大以来,党和政府一再强调要重视老百姓的四项权利,即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管从宪法还是从科学发展观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等各个角度看,公民都有对政府进行监督、批评的权利,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而这种表达是不受方式限制的,公民从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对政府提出批评都是被允许的,都是不应该被干涉或压制的。“政府不能把自己手中的权力作为为个人、集团或者部门谋私利的工具,更不能作为打压老百姓言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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