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捞药品回扣广西贵港一医院四工作人员受贿被判刑

来源:徐州取保候审律师   网址:http://www.xzlawqbhs.com/   时间:2015-11-20 1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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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药品进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医院销售,一些医药公司不惜重金打通关系;而该医院的药剂科主任、药房组组长、采购员、出纳等,各自捞起了诱人的“黑色收入”。近日,贵港市港南区法院对发生在港北区人民医院的4起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目前,有3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另一名被告人的判决已生效。 4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刑

今年年初,有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港北区人民医院一些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港南区检察院反贪局对此立案侦查。3月,该医院出纳魏某、采购员陈某、药剂科主任杨某因涉嫌受贿罪,先后被逮捕;4月,药房组组长李某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后被逮捕。

港南区法院对这4起案件进行审理后,于10月下旬分别进行了宣判: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4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据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杨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而其他3名被告人均提出了上诉。

药剂科主任饭后屡拿“信封”

从2001年至案发,杨某一直任港北区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检方指控,杨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采购环节为多个药品供应商谋取利益,收受好处费和药品回扣款共6.4万元。

贵港某中药饮片厂老板姚某的证词显示,为了让港北区人民医院长期采购和多采购该厂的药品,2005年5月和9月,姚某两次约该医院的有关人员到饭店吃饭。饭后,姚某让业务员马某把6000元钱装在信封里,送给杨某。2006年5月的一天,姚某又约杨某到饭店吃饭,并送给杨2800元好处费。

为了让杨某在药品采购时给予关照,广西某某堂药业公司的业务员苏某,从2004年起至2010年1月,先后12次送给杨某1.3万元。给钱时,或在宾馆、停车场亲自奉上,或托人转交。

据悉,在检察院反贪局进行调查时,杨某退出了6万元,以争取从轻处罚。

港南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定杨某收受的贿赂款为3.08万元。
 

返聘采购员晚节不保

陈某原是港北区人民医院正式在编职工,长期参与药品采购工作。2007年8月,陈某退休,但随即又被医院返聘,继续担任了两年的药品采购员。

检方指控,陈某从2004年至2009年,利用药品采购员的便利,多次收受药商回扣款及好处费28.9万余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及购买房产。其中,广西某某堂药业公司的业务员苏某,按照药品进货金额的2%,给予陈回扣款共10.6万余元。

在检察机关侦办此案时,陈某退出了49万元。后来法院一审认定陈的受贿金额为近29万元。

在庭审时,陈某及辩护律师认为,陈在退休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退休后所收取的回扣不属于受贿罪的犯罪所得。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港北区人民医院是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陈退休后继续在原单位从事药品采购员工作,是代表医院履行药品采购工作职责,是一种公务行为,因此,陈在退休前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款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

   出纳忙着“牵线搭桥”

魏某在案发前是港北区人民医院的出纳,按说,药品购销上的商业贿赂与她“沾不上边”。但是,她却在商业贿赂中起到了牵线搭桥的作用,并从中获利不菲。

据检方指控,2009年4月,魏某与靖西某药业公司的业务员柳某达成协议:魏某帮柳某将药品销入港北区人民医院,柳某按照每种药品不同的利润标准给予魏某回扣。为了促成此事,魏某先后找到陈某和杨某,请求对方帮忙。事情办成后,柳某分多次将19.8947万元回扣款汇入魏某的账户。得到回扣款后,魏某为了保证和增多药品的销售量,从中拿出了近10万元给相关开药的医生,作为医生的好处费;另外还给了陈某1.668万元。案发后,魏某退出赃款6万元。

对于检方的指控,魏某辩称,她与柳某是合作关系,所得的钱是合作所分得的利益,而不是药品回扣,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对此辩解意见,一审法院没有采信。

药房组长挣“用药统计费”

帮医药公司统计用药量的数据,也能拿到不菲的好处,这恐怕是一般人想不到的“秘密”。

据检方指控,李某在担任港北区人民医院药房组组长期间,应药品经销商何某的要求,每月为何某提供该医院医生使用何某夫妇代理的5家药业公司药品的数量,何某夫妇好据此给有关医生药品回扣。作为回报,何某夫妇给李某每盒(支、瓶)0.4元或0.2元的好处费。

从2006年9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李某总共向何某夫妇提供了29万多盒(支、瓶)药品的统计数据,然后收取“统计费”11.2903万元。李将收受的贿赂款的一半作为报酬,分发给帮他统计数据的药房工作人员,余下的5.5万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案发后,李某将5.5万元交至港南区检察院。在庭审时,李某辩称,收受何某的钱是合作所得的利润,并不是经济往来中涉及的回扣,不应以受贿罪论处。该辩护意见,亦被法院驳回。(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王荣军通讯员黄莉莉黄锐)
         法律168小李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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