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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修正)

来源:徐州取保候审律师   网址:http://www.xzlawqbhs.com/   时间:2016-08-15 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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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代表的名额和分配第四章选区划分第五章选民登记第六章选民资格审查第七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八章选举程序第九章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一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沪部队选举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办理 【章名】第二章选举机构第四条市设立区县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指导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区、县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区、县选举委员会一般由十五人至二十九人组成,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区、县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区、县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选举的具体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从人大常委会机关、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抽调 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区、县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乡、镇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九人至十三人组成,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镇选举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办事机构 第五条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任务是 (一)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计划 (二)规定选举日期 (三)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四)宣传《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有关直接选举的规定,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五)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六)汇总和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并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委派人员主持各选区投票站和选举大会的选举 (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九)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经区、县选举委员会批准,街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系统可以设立五至十一人的选举工作组,作为区、县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所辖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区成立选举工作小组,由有关单位派人员参加,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区的选举工作小组由乡、镇选举委员会批准,或者由区、县选举委员会委托选举工作组批准,报区、县选举委员会备案 【章名】第三章代表的名额和分配第七条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行政区域确定代表基数,再按各区、县、乡、镇人口数增加代表数 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按照《选举法》第九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原则,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区、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区、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本区、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这个规定,根据本区、县情况提出意见,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沪部队的代表名额,由所在区、县选举委员会根据驻军建制或者人数与驻军有关领导机关商定 【章名】第四章选区划分第十条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划分,应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接受选民监督 第十一条选区的大小,按每个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区、县级和区、县级以下机关所在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和城镇其他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 第十二条选区的具体划分 (一)乡、镇和街道,按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原则划分若干个选区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能产生一名以上代表的,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或者几个选区;选民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和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划为混合选区;也可以几个单位联合划为一个选区 (三)水上作业的选民,不单独划分选区;有组织的船民,参加主管单位所在地的选举;无组织的船民,参加户口所在地的选举 第十三条设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区、县属单位的职工,应参加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央和市属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十四条设在市区内的县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章名】第五章选民登记第十五条凡年满十八周岁具备选民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年满十八周岁选民年龄的计算,以当地的选举日为标准 第十六条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负责选民登记工作。选民登记名册应与单位职工名册或者户口簿等资料反复核对,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复,使每一个有选举权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校学生以及上述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临时工,是本市选民的,均在所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二)本市农民在所在村或者乡、村企业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三)没有工作单位的本市居民,在其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四)离休人员一般在原工作单位或者接受管理单位进行选民登记;也可以按照本人要求,凭选民资格证明在户口所在地或者受聘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五)退休人员一般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也可以按照本人要求,凭选民资格证明在原工作单位或者受聘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六)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驻沪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所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在外区、县的分属或者下属单位,一般在分属或下属单位所在区、县进行选民登记 (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上海市部队的人员,参加所在区、县的选举,在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九)在外国驻沪领事馆、外国驻沪机构工作的中国籍职工,均在市有关主管单位所在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十)户口在外省市原居住地、现居住在本市的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但选民证不得作为迁移户口的根据 (十一)户口已从外省市原居住地迁出、现居住在本市而没有报进户口的,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但选民证不得作为申报户口的根据 (十二)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本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市的,可以在本市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参加选举,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十三)其他人员的选民登记,由市区县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选民小组的编划,一般以四十人左右为宜,选民小组长由选民推选 第十八条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三十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公布以后,选民情况如有变动,应在选举日的两日以前予以补正、公布 第十九条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其他无行为能力的人,不列入选民名单,但应取得医院的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认可 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病发时不行使选举权利,但应取得医院的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认可 第二十条选民证由区、县选举委员会制发 【章名】第六章选民资格审查第二十一条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决定,应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送达区、县选举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下列人员依法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举日的十日以前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或者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法院起诉,区、县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区、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章名】第七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二十四条代表候选人应在选民名单公布后按选区提名产生 第二十五条代表候选人按下列办法提名 (一)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向选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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